第四項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改革,進一步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
檢驗檢測機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截至2018年底,我國取得資質認定的各類檢驗檢測機構近4萬家,從業人員近120萬人,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產值達到2800億元。按照“證照分離”改革精神,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堅持該放的要放,放出市場活力;該管的也要完善,管出市場公平,著力解決許可評審時限長、程序繁、重復認定等問題,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進一步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促進檢驗檢測機構朝著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集約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主要將推進以下工作舉措:
一是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逐步實現資質認定范圍清單管理。對于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的發布會內容中,因涉及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取消資質認定而引發廣泛討論,意見不一。查閱《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此條內容并不在征求意見稿中。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包含評價服務和檢測服務,技術服務資質辦法也分“職業衛生評價”與“職業衛生檢測”兩個方向。《職業病防治法》中對于檢測與評價也是并列描述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評價≠檢測,市場監管總局只是對于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的不再頒發證書。(評價)服務不需要證書,但檢測還是要的。評價服務的資質要求在近些年的《職業病防治法》修訂中已刪除,此條要求是否可以看作是一個同步?
再者,如果對于從事職業衛生檢測的機構也不頒發證書,檢測沒有了認證,沒有了CMA,有設備就可以檢測,那豈不是每家企業都可以自己去開展檢測工作了,如何確保數據的可靠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市場監管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是不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在職業病防治法第26條中很明確要求檢測、評價必須有資質認可。相信,即使市場監管總局放手,衛生健康部門也會接手后續的認證工作的。
來源: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