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督執法,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遼寧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辦法(試行)》,近日,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通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督執法,根據 《 環境保護法 》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 水污染防治法 》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 《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 《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遼寧省內重點排污單位以及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自行監測,是指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標準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
(三)使用的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四)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五)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第四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將自行監測方案作為申請材料報送核發部門。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但暫未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應及時將自行監測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行監測方案發生調整、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排污單位開展的自行監測應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其他自行監測內容。主要包含以下類別:
(一)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二)大氣污染物(包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監測;
(三)廠界噪聲監測;
(四)周邊環境質量監測。
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運行情況及實際需求,一并將關鍵工藝參數、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等納入自行監測。
第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要的監測設施,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廢水排放口,廢氣監測(采樣)平臺、地下水采樣井、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各類監測(采樣)平臺應便于開展現場監測做業,保證監測人員的安全。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其他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組織開展設備的安裝、驗收及運行,并定期開展比對監測,結果應達到相關技術規范的指標要求。
第七條 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在生產期間全天連續監測;采用手工監測的,監測頻次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國家及地方相關監測標準規范確定。排污單位應加強對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監測。國家或地方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對監測指標有更嚴格監測頻次要求的,應按其要求執行。
第八條 監測方法應選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定的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以及其他國家標準或遼寧省地方標準規定的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
第九條 排污單位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監測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具有與監測本單位排放污染物相適應的采樣、分析等專業設備、設施;
(三)具有兩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監測工作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排污單位采用委托方式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優先選用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 《 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所公布的名錄內的機構。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從事自行監測相關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與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
(二)承擔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考核等。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如實記錄自行監測臺賬,并完整保留原始記錄等臺賬信息。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手工監測各環節的原始記錄;
(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記錄;
(三)監測獲得的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記錄;臺賬記錄應有相關人員簽字,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委托其他機構開展監測或運維的,應包括委托合同及監測(運維)報告,其手工監測原始記錄或自動監測運維記錄可在受委托單位保存。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通過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采取防止或減輕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將自行監測情況納入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暫未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單獨編制年度自行監測情況報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年度自行監測情況報告的編制,應符合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以下自行監測信息:
(一)單位名稱、行業類別、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
(二)排放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去向、監測時間、排放濃度、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排放信息;
(三)自行監測方案及年度報告;
(四)應測未測的,應公開未監測原因。其他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非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通過遼寧省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公開自行監測信息。鼓勵其同時利用企業網站或所在地報紙、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一并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時限公開:
(一)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監測指標的每 1 小時均值;
(二)采用手工監測的,應于監測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在排污單位獲得數據報告的次日公布;
(三)自行監測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 5 日內公布;
(四)自行監測年度報告應于下年度 1 月底前公布。首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在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名錄之日起 90 日內,公開除年度報告外的自行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 I 哇、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或者強令、指使、授意其他單位和個人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排污單位發現為其提供自行監測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將轄區內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納入日常執法檢查,由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定期組織抽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資料。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全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組織開展網絡抽查及現場核查,對發現的問題定期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省內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強化對污染源在線監控數據、排污單位手工監測數據等自行監測數據的應用,綜合評判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發現數據異常的,要及時查找原因,鎖定問題,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排污單位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行監測、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分別依據 《 環境保護法 》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 水污染防治法 》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 《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 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受委托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自動監測設備運維機構在自行監測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 《 環境保護法 》 第六十五條、 《 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第十九條以及 《 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生態環境局、沈撫示范區城鄉建設局。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 年 6 月 30 日印發
來源:遼寧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