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源頭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及技術單位貫徹落實《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7年第43號)等相關要求,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等進行科學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環評文件中涉及有副產品內容的,應嚴格對照《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依據其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等進行鑒別,禁止以副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
對已通過環評審批尚未驗收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進行自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對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種類、產生量、貯存設施等與環評不一致的情形,屬于重大變動的,按現行審批權限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按照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對已驗收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有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申報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信息,制定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并在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案。管理計劃如需調整變更的,應重新在系統中申請備案。
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產生環節、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在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如實規范申報,申報數據應與臺賬、管理計劃數據相一致。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識規范化設置要求》在廠區門口顯著位置設置危險廢物信息公開欄,主動公開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情況;企業有官方網站的,在官網上同時公開相關信息。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企業及有自建危廢焚燒處置設施的企業須在廠區門口明顯位置設置顯示屏,實時公布二燃室溫度等工況指標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濃度等信息,并將上述信息聯網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和《危險廢物識別標識規范化設置要求》設置標志,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和消防設施,設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確保廢氣達標排放;在出入口、設施內部、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通道等關鍵位置按照《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視頻監控布設要求》設置視頻監控,并與中控室聯網。
企業應根據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分類貯存,設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揚散、防滲漏裝置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對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的,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需制定廢物入場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準經營許可以外的種類;貯存設施周轉的累積貯存量不得超過年許可經營能力的六分之一,貯存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產生、經營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省內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要求在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電子聯單。危險廢物產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和執行危險廢物發貨、裝載和接收的查驗、登記、核準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B/T 2025-201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為規范我省企業危險廢物信息公開、貯存設施警示標志設置等,對識別標識的設置位置、規格參數、公開內容等作出具體規定(見附件)。
在識別標識外觀質量上,應確保公開欄、標志牌、立柱、支架無明顯變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內外徑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應確保公開欄、標志牌等安全、穩定固定,避免發生傾倒情況;公開欄、標志牌、立柱、支架等均應經過防腐處理;公開欄、標志牌表面無氣泡,膜或搪瓷無脫落,無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公開欄、標志牌、標簽等圖案清晰,色澤一致,不得有明顯缺損。當發現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危險廢物識別標識規范化設置要求
01
1.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1)危險廢物產生規模:分為1噸/年以下、1(含)-10噸/年、10(含)-100噸/年、100(含)-500噸/年、500(含)-1000噸/年、1000噸/年及以上共六個等級。
(2)貯存設施數量:倉庫×處,儲罐×處。倉庫包括企業所有貯存危險廢物的全封閉式倉庫、圍墻或防護柵欄隔離區域,儲罐包括企業所有貯存危險廢物的儲罐、貯槽等。
(3)貯存設施建筑面積(容積):倉庫×平方米,儲罐×升。倉庫面積指企業所有貯存危險廢物的全封閉式倉庫、圍墻或防護柵欄隔離區域等建筑面積之和,以平方米計;儲罐容積指企業所有貯存危險廢物的儲罐、貯槽等容積之和,以升計。
(4)廠區平面示意圖:繪制廠區建筑平面示意圖,突出顯示廠區每一處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廠區的相對位置。
(5)危廢名稱:列出企業實際產生的所有危險廢物名稱。
(6)危廢代碼:危險廢物對應的八位碼。
(7)環評批文:公開企業實際產生危險廢物的環評情況。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填寫批復文號,未取得環評批復的填“無”。
(8)產生來源:指危險廢物產生環節或產生工序。
(9)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全封閉式倉庫、圍墻或防護柵欄隔離區域、儲罐、貯槽等設施貯存的危險廢物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風、防雨、防曬、防雷、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泄露液體收集、廢氣收集導出及凈化處理等。
1.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根據經營許可證,填寫編號。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效期:根據經營許可證,填寫許可有效期。
(3)核準經營危險廢物種類和能力:根據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內容,列出企業收集、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方式與能力。
(4)次生危廢種類和數量:指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名稱、代碼和數量,其中,數量根據管理計劃、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噸/年計,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裝容器以只計量。
(5)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廠區內危險廢物裝卸區域、貯存區域、利用處置過程、次生危廢產生區域等需采取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風、防雨、防曬、防雷、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泄露液體收集、廢氣收集導出及凈化處理等。
(6)廠區平面示意圖:繪制廠區建筑平面示意圖,突出顯示廠區涉及危險廢物的區域在廠區的相對位置,包括危險廢物裝卸區域、貯存區域、利用處置區域、次生危廢產生區域等。
2.1貯存設施外部警示標志牌
包括平面固定式貯存設施警示標志牌和立式固定式貯存設施警示標志牌。
(1)貯存設施編號:用“(第×-×號)”表示,第一個“×”指企業貯存設施總數,第二個“×”指本設施順序號。
(2)本設施環評批文:貯存設施已通過環評的,填寫環評批復文號;未通過環評的,填寫“無”。
(3)本設施建筑面積(容積):貯存設施建筑面積(容積),全封閉式倉庫、圍墻或防護柵欄隔離區域等以平方米計,儲罐、貯槽等以升計。
(4)本設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據設施內貯存危險廢物種類及危險特性,明確須采取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對應項目前打“√”。采用立式固定式貯存設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寫相應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5)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指為應對危險廢物泄露等突發環境事故時,配備的環境應急物資及設備。
(6)本設施貯存危險廢物清單:根據貯存危險廢物種類情況,填寫各類危險廢物名稱、危險特性(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環評批文(指產生或收集此項危險廢物的項目環評批文,未取得環評批復的,填寫“無”);企業可根據貯存種類多少,適當調整本部分的字號和間距。
2.2貯存設施內部分區警示標志牌
(1)廢物名稱:分區警示標志牌對應區域貯存的危險廢物名稱。
(2)廢物代碼:該分區內危險廢物代碼。
(3)主要成分:該分區內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名稱。
(4)危險特性: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
(5)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分區內危險廢物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需采取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6)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指為應對分區內危險廢物泄露等突發環境事故時,配備的環境應急物資及設備。
來源:環保365、環境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