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陶先生致電晚報《社區法官》欄目,反映自己離職后患職業病的問題,希望晚報幫忙解答心中的疑惑。
事件回放
陶先生說,2011年8月,他進入我市某化工廠工作,負責化學藥劑的配制工作。該化學藥劑是新型藥劑,陶先生感覺工作很累,心理壓力大。于是在2017年11月合同期滿后,沒有和化工廠續約。離開化工廠后,陶先生隨即開始尋找其他工作,在一次找工作過程中,突然感覺胸悶并當場暈倒。12月,經醫院診斷,陶先生的癥狀為其在化工廠配制的藥劑輻射所致,并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陶先生找到化工廠,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遭到拒絕。
雙方說法
陶先生覺得自己雖然已經離職,但工傷是在工廠造成的這是事實,所以工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化工廠認為,陶先生已經離職,發病時與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不應再承擔陶先生的工傷保險責任。
律師答復
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連續性、緩慢性,其發現和認定往往具有滯后性,不能因為發現得晚就剝奪了職業病患者的工傷權益。根據醫院診斷證明,陶先生的病是其在化工廠配制的藥劑輻射所致。其次,陶先生離開化工廠后,沒有再從事其他工作,是在找工作的過程中發現自己患職業病。最后,陶先生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尚未超過一年。因此,化工廠應承擔陶先生的工傷責任。
相關鏈接: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