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ㄓ浾摺〔虝运兀±U納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呵護。按照法律規定,用工方都應該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但現實中,很多企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有的企業在員工發生工傷致死或致傷后,想通過補繳工傷保險轉嫁風險,到底可不可行呢?本期邀請了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李玉瓊律師,通過具體案例解讀。
員工工傷死亡 公司補繳工傷險
小任是廣州某公司員工,公司為其繳納入職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后來,小任離職。離職后,小任又重新入職,公司與其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但未再繳納社保。
2015年8月,小任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后公司立刻為小任補繳了重新入職期間的社保本金及滯納金,并成功扣款入庫。公司向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小任的死亡為工傷死亡。
2016年1月,小任家屬向人社部門申請領取關于小任的工傷保險待遇。白云區人社局經審查后,認為小任在發生工傷死亡時公司并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作出不予支付小任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
小任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廣州市白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決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發生工傷后可以補繳保險費用,社保中心不支付待遇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
社保中心上訴:社會保險基金的“守護人”,絕不容許將本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轉嫁至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二審法院:人死后就不能補繳,公司需承擔全部工傷待遇,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小任家屬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員工發生工傷致死,小任已經不是《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職工,其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參加社會保險的資格亦隨之喪失。因此,員工發生工傷致死后,用人單位無法通過補繳工傷保險轉嫁風險,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